Q:
A、B、C三位同學共同完成畢業專題小論文,指導老師另請一位同學D潤稿後投稿,但未經A同意,以投稿期刊有作者人數限制,只讓B、C、D成為共同作者,是否可以?
A:
一、依據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共同著作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故主觀需要各著作人間必須具備共同創作的意圖與共識(創作之合意),客觀上各人之創作內容必須達到不能分離利用的程度。
二、關於潤稿者,理論上潤稿行為僅係針對文句通暢、平順進行修飾,若未涉及實質內容之原創性貢獻,潤稿者並非著作人。實務見解認為,若僅是對他人著作原稿進行潤飾、編輯或美術編排,均未做實質之變更,而保有原稿之同一性,難認係共同創作。
三、本件指若D僅進行潤稿工作,其並非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人,不應列為共同作者。又A為原始創作者之一,其姓名表示權受法律絕對保護。未經A同意而將其自作者名單移除,已構成對A著作人格權之侵害。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 91 年度台上字第 1866 號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1,%E5%8F%B0%E4%B8%8A,1866,20020404
章忠信-潤稿者可以成為共同作者嗎?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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