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販賣商品(含進口水貨)時,應先利用本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查詢該商品的商標是否已於我國取得註冊,如無,則不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二、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若已有人註冊取得商標權時,如所販賣的商品係出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所製造的真品,縱其為俗稱的「進口水貨」,販賣人未對其進行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直接以原裝產品銷售,因該物與商標權人行銷的商品品質相同,且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應無侵害商標權的情形。即我國實務採「國際耗盡原則」,亦即商標權人對於經其同意而流通於市場之商品,倘無同條項但書之情形,明文承認真品平行輸入之正當性。
三、反之,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但書規定之情形,如經加工、改造或變更後而仍依原商標販賣,則可能有侵害商標權。又販賣的商品若係仿冒品,則將有商標法第68條、第69條的民事侵權及第97條刑事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882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V%2c113%2c%e5%8f%b0%e4%b8%8a%2c882%2c20240627%2c1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販賣自己所有的物品(含進口水貨)時,應如何避免侵害商標權?
https://www.tipo.gov.tw/tw/trademarks/568-7605.html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
https://cloud.tipo.gov.tw/S282/S282WV1/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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