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園競賽、碩士、博士論文中,指導教授提供修改建議,是否能主張與學生共同擁有作品的著作權?
一、實務見解採是否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為標準
按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91126號函認為,前述之表達係如同以具體文字表達的文章等語文著作。因教授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故研究生為該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該論文之著作權,指導教授無法於事後主張為共同著作人,亦不得共同掛名為著作人。
反之,指導教授不僅為觀念之指導,且參與內容之表達(即有實際參與撰寫部分文字內容)而與研究生共同完成論文,且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則該論文性質上為多數人之「共同著作」,研究生與指導教授為論文的共同著作人並共同享有著作權。
二、 學說見解進一步闡明
(一)章忠信教授:
「學生撰寫的研究論文,如指導教授僅作大綱修正、方向指引、資料或意見之提供,再由學生獨立以文字表達撰寫,其間縱使教授之指正最具重要學術因素,然由於教授僅是在觀念思考方面之指導,並未實際參與文字表達撰寫,其著作人仍係實際為文字表達撰寫之學生,而非教授,學生僅需註明指導教授之名,以示尊重。」
(二)楊智傑教授:
「學生在校期間所完成之報告或碩、博士學生所撰寫之論文,如指導之教授僅為觀念指導,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而係由學生自己撰寫報告或論文內容,依著作權法規定,學生為該報告或論文之著作人,並於論文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三、 小結
在校園競賽、碩士、博士論文中,指導教授提供修改建議,然並未參與內容表達之撰寫,不得主張與學生共同擁有作品的著作權。惟教授之指正如大綱修正、方向指引、資料或意見之提供屬最具重要學術因素,學生需註明指導教授之名,以示尊重。
參考資料
碩士、博士論文之著作人究竟是誰(學校、學生、指導教授或其他)?
https://ethics-p.moe.edu.tw/static/ethics/u95/p02.html?utm_source=chatgpt.com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請盡情發揮您的創意、並保護智慧財產權
法律服務社智財權諮詢服務,提醒您~
============================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服務》(請先電話預約:04-26328001轉17042法律系
辦公室)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
日期:3/12、3/26、4/9、4/23、5/7、6/4
時間:14:00至17:00
地點:任垣203-1
注意事項: 請依照聯絡人告知之日期/時間/需要攜帶之資料,至諮詢地點(靜宜大
學任垣樓203-1室)報到。
身心障礙者可優先預約 (記得帶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哦~)
■服務信箱:s1120979@p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