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甲店家於報紙刊登廣告,並自行提供照片予報社做為刊登廣告之用,刊登後,乙店家反映報上所刊照片為其所有,指為甲店家盜用,則報社是否須負責任?
A:
一、 刑事部分
刑事犯罪之處罰以故意為原則,過失為例外,而過失犯之處罰,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關於侵害著作權之處罰,著作權法並無處罰過失犯之規定,因此,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故意,縱有侵害之事實,亦不得處以侵害著作權之刑事責任。
二、 民事部分
依據著作權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採過失責任,行為人須具備主觀上故意過失,始負賠償義務。
報社於刊登相關資料時,應注意其所刊登者是不是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形,避免發生侵害著作權之民事責任。實務見解認為,若報社僅係單純提供廣告版面,且已於合約中要求委刊人(甲店家)保證圖文內容合法並簽署聲明,可認報社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
參考資料
章忠信-報社刊登侵權照片之責任?
https://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543
智慧財產法院 101 年度民著訴字第 13 號民事判決
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IPCV,101,%E6%B0%91%E8%91%97%E8%A8%B4,13,20130208,1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請盡情發揮您的創意、並保護智慧財產權
法律服務社智財權諮詢服務,提醒您~
============================
《智慧財產權法律諮詢服務》(請先電話預約:04-26328001轉17042法律系
辦公室)
■專業律師法律諮詢
日期:3/12、3/26、4/9、4/23、5/7、6/4
時間:14:00至17:00
地點:任垣203-1
注意事項: 請依照聯絡人告知之日期/時間/需要攜帶之資料,至諮詢地點(靜宜大
學任垣樓203-1室)報到。
身心障礙者可優先預約 (記得帶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哦~)
■服務信箱:s1120979@pu.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