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4/20《智財報報》動物用藥品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許可證,得否申請延長期間?
Q:動物用藥品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許可證,得否申請延長期間?
A:
一、動物用藥品不受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保障
按專利法第53條之規定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其他法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一次為限,且該許可證僅得據以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一次。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惟按本條第三項之規定第一項所稱醫藥品,不及於動物用藥品。
二、動物用藥品審查程序相較於醫藥品及農作物藥品較不費時且嚴謹
按本條第五項之規定主管機關就延長期間之核定,應考慮對國民健康之影響。動物藥品不像醫藥品及農作物藥品一樣直接涉及人類生命安全與公共衛生,故其審查程序相較於醫藥品及農作物藥品較不費時且嚴謹,若給予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保障,則此制過於浮寬,影響我國相關產業發展,因此,我國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排除動物用藥品在內。
三、小結
動物用藥品於專利案公告後取得許可證,若給予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之保障,則此制過於浮寬,影響我國相關產業發展,則按專利法專利法第53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得申請延長期間。
參考資料
04-01-動物用藥品是否適用專利權期間延長
https://www.tipo.gov.tw/tw/patents/986-23356.html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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