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因自己興趣下班時間所完成之發明,公司得否主張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及著作財產權歸公司所有?
一、按專利法(下同)第8條規定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次按第9條規定前條雇用人與受雇人間所訂契約,使受雇人不得享受其發明、新型或設計之權益者,無效。
二、故在受雇期間之發明或著作如不是「職務上」工作所產出成果,而是「非職務上」所完成,則權利歸屬受雇人。僱傭契約如明定「非職務上發明」之權益皆歸雇主,則該約定無效。
而所謂「職務上完成」之發明或著作,是指基於僱傭關係下,受雇人在僱傭契約的工作業務範圍內完成之發明或著作,是否為「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或著作,屬事實認定問題(即其發明、新型或設計是否係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如有爭議,未來最終以法院判斷為準。
三、小結
因自己興趣下班時間所完成之發明,如有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公司得主張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及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但受雇人依法享有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及著作人之著作人格權。反之,如無利用雇用人資源或經驗者,公司主張則無理由。
參考資料
02-06-員工受雇期間的發明,專利申請權歸屬之認定
https://www.tipo.gov.tw/tw/patents/984-23332.html?utm_source=chatgpt.com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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