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26/3/30 故宮古物的照片有著作權嗎?

Q:如將故宮翠玉白菜用於廣告,故宮是否得收受授權金?
A:
(一)古物照片不具原創性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這些古物著作因著作人均已死亡超過50年而著作財產權均已消滅,進入公共所有(public domain),而其重製之影像僅為單純之如實紀錄,亦缺少原創性而不能成為著作權之客體,因此故宮要求授權金的基礎何在?
(二)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限於古物高度真實的實物複製
按現行文資法第71條規定: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為研究、宣揚之需要,得就保管之公有古物,具名複製或監製。他人非經原保管機關(構)准許及監製,不得再複製。
本條所指的「複製或監製」,其原意應該是限於古物高度真實的實物複製,而不包括描繪、攝影或改作等其他衍生利用。且如果將禁止複製的範圍,擴張到所有的攝影,以及攝影後的改作及衍生利用,反而是限制了傳統文化的傳播運用。
此點,從文化部其後 2005年修正之公有古物複製及監製管理辦法乃特別於第2 條明示: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1條所謂古物之「複製」,「指依古物原件予以原尺寸、原材質、原色、原貌再製作者」。古物之「再複製」,「指非依古物原件而對古物複製品再予以重複製作者」。
(三)古物照片非古物高度真實的實物複製
故非以「原尺寸、原材質、原色、原貌再製作」之重製影像利用,按著作權法第43條規定,除著作人格權仍應繼續尊重,不得任意侵害之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公立古物保管機關(構)之准許及監製。
(四)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及收費規定逾越了法律的授權
然故宮自行通過的「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品管理及收費規定」根本不是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的授權而制定,也逾越了法律的授權。如果真是為了就古物的研究宣傳,故宮根本不該收費賺錢。但故宮每位員工,每年居然可以從古物複製品中分紅,更令人質疑故宮自行訂定上述規定的合法性。


參考資料
楊智傑,著作權法理論與實務,2010年,頁19
記者陳培思/臺北報導,企業經驗請「白菜」站台 遠雄有付錢,聯合報,2009 年 1 月 17 日
國立故宮博物院珍貴動產衍生(文化創意)產品管理及收費規定
https://law.npm.gov.tw/LawContentHistory.aspx?hid=7&id=FL047488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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