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阿哲製作電影解說影片,裡面引用了數段電影片段並加上字上傳 YouTube。他想知道這樣算侵權嗎?
A:須在合理使用使用的範圍內引用影片,否則會侵害電影權利人的著作權
1. 電影是著作權法所欲保護的著作權客體
參照著作權法第5條第7款,電影也就是此款中視聽著作的一種,屬於著作權法所欲保護的客體之一。
2. 重製權是專屬著作權人的權利
參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3.合理使用的範圍
參照著作權法第44條到著作權法第65條,為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合理使用範圍,其中包含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和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等。
4.本案
阿哲在他製做的電影解說裡,大量引用原版電影並加上自己的字幕,屬於重製的行為,若沒有在上述的合理使用範圍內使用,則可能會侵害原電影權利人的著作權。
參考資料
非合理使用之電影評論影片侵權人的刑事責任 陳秉訓 全國律師法學論述 6月號 75~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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