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號稱全台第一檔靈能選秀節目《靈能的挑戰》,其節目之題材、節奏、取景與俄羅斯知名電視節目《通靈之戰》雷同,被網友質疑是抄襲他國節目,然而,「節目形式或題材相似」之事件其實並不少見,若因為覺得其他節目之創意或構想很好,遂加以模仿另行製作節目,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A:觀念構想之抄襲,不構成著作權法之侵害。
1.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
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此規定之立法理由係為避免「方法」或「觀念」被壟斷,不利「方法」或「觀念」的傳承、散布或流通。
2.結論:
依上述規定,電視節目「抄襲」他人節目之題材或形式,只能說是引用他人「表達」所含的「方法」或「觀念」,創意太低,不至於構成侵害著作權。也就是說,比照他人節目方式另行製作節目,只是觀念構想之抄襲,並不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參考資料
著作權筆記—章忠信 抄襲外國節目「橋段」或「流程」會構成侵害著作權嗎?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3&aid=1896
著作權Q&A
https://www.tipo.gov.tw/copyright-tw/cp-470-858825-ad6c5-301.html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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