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討論地名可否申請註冊商標時,除了判斷其是否具有識別性外,亦會討論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亦即,若含有地名之標識,會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產地,還可以申請註冊商標嗎?
A:若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情形,不得註冊商標。
1.法律明文規定:
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商標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不得註冊。
2.說明:
當標識所結合之地名相當知名,且商標所指定商品或服務就是該地區主要提供的產品或服務,則會認為該地名係足以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或決定的重要因素。
簡言之,有些地名與服務或商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會影響消費者購買的意願,若允許「名不符實」之標識得註冊商標,則有造成不公平競爭之可能,因此,基於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的目的,而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8款規定,
3.舉例:
「阿里山」地區以產高山茶葉聞名,若有一茶商將自家產品與「阿里山」名稱結合而欲申請註冊商標,但事實上該茶商所銷售之茶葉並非自阿里山所產製,此時,該不實的地理資訊即有致公眾誤認誤信的可能,依商標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不得註冊商標,即使已經註冊,仍得撤銷。
參考資料
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
https://www.tipo.gov.tw/trademarks-tw/cp-517-860259-f5cf9-201.html
智慧財產權月刊 223 期 商標包含產地說明性與有致誤認誤信之比較與區辨
https://www.tipo.gov.tw/tw/cp-182-629389-c3b32-1.html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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