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軒軒在得知未經授權將書籍分次影印之行為係屬違法後,便以合法管道購買正版教科書,後因書籍厚重攜帶不便而請掃描公司以掃描的方式將其內容製成電子檔,作為自己學習之用。軒軒為供個人使用,將教科書進行掃描製成電子檔之行為,是否合法?
A:掃描屬重製行為,故掃描他人書籍製成電子檔之行為,除非有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定合理使用之情形,原則上應經著作財產權人授權,否則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人的重製權,而須負法律責任。
1.掃描屬重製行為:
依智慧局函釋要旨(智著字第10100040320號),掃描屬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整本掃描或部分掃描均屬重製。因此,掃描他人書籍成電子檔除了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到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即屬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而須負法律責任。
2.自己花錢買來的書,為什麼還有重製之限制?
花錢買書,只買到書的「所有權」,而非買到書的著作權。若利用行為已超出「所有權人」的身分,而涉及另外的著作利用行為,即須考量是否有取得合法授權或符合著作權法有關著作財產權限制或合理使用的規範。
3.為了供個人使用而掃描,可否主張合理使用?
依著作權法第51條,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依據此規定可知,個人得於合理範圍內(合理範圍之判準參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電子檔,而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但須注意,不可將掃描後之電子檔上傳或散布於網路,否則構成公開傳輸之行為。
本案行為人掃描教科書之目的雖係供個人使用,惟掃瞄公司或影印店之掃描機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故委請掃描公司進行掃描,不能符合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仍可能涉及著作權之侵害行為。
4.結論
綜上所述,掃描係重製行為,掃描他人書籍成電子檔,縱使僅部分掃描,除有合理使用之情形外,應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後始得為之;若係在「合理使用範圍內」(合理範圍之判準參照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規定),將自行購買之書籍於家中掃描為電子檔以方便閱讀,則可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合理使用之規定。
參考資料
智著字第10100040320號
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07-853613-69115-301.html
著作權筆記—章忠信 「自炊」行不行?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9&aid=2751
著作權x原創我挺你 【智慧問與答】掃描書籍會有著作權的問題?
https://www.facebook.com/notes/801207974001650/?paipv=0&eav=AfbruIuEM5GypRaKk9MY0OFkX7KRu5r_sjm-2M1XTj8_X8w91XyFXjFnhzdn9pHYp1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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