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20 動畫虛擬角色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Q:動畫虛擬角色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迪士尼於2015年發行的「腦筋急轉彎」電影,叫好又叫座,更一舉摘下奧斯卡最佳動畫片!然而,一名兒童情緒智能發展專家 (Denise Daniels) 卻在2017年對迪士尼公司起訴。原告宣稱,她設計的商業應用作品「Moodsters」,係由5個顏色代表情緒的擬人化角色所組成,每個角色代表不同的情感,分別是快樂(黃色)、憤怒(紅色)、悲傷(藍色)、恐懼(綠色)與愛(粉紅色),並在2005年到2009年期間每年都向迪士尼公司提出「由情緒作為角色」的創意想法,因此認為迪士尼公司利用原告提供的Moodsters資料製作「腦筋急轉彎」動畫,侵害原告對Moodsters個別及整體角色之著作權。
A:美國法院駁回原告主張,理由如下:
1.單純的「顏色」或者「情緒」只是概念:
本案Moodsters五個角色分別以不同顏色代表不同的情緒,但美國法院認為,無論是單純的「顏色」或者「情緒」都只是概念,且屬於經常出現在兒童心理學等教育書籍及其他各種行銷產品之內的元素,也就是說,美國法院認為原告用不同的顏色表達情緒是一種思想,並不能夠受著作權法保護。
2.Moodsters之角色不具一致性的特徵與屬性:
角色於不同類型的著作中出現時,並不一定維持相同的外觀,惟角色特質必須呈現一致性及可辨識性。原告僅是初步地把角色描繪出來,並無清楚地描繪成一致、可以識別的角色特徵,所以原告提供給迪士尼公司的情緒角色,不能享有著作權。
3.角色不具特別顯著的獨特表達方式: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角色,不能僅是慣有成規的角色,角色整體的設定還必須極具獨特性及包含表達的獨特元素。然而本案Moodsters歷代角色的姓名都不相同(各角色更改姓名三次),且僅具有對應的情緒特徵,並無其他獨特的表達方式,故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4.小結:
資訊科技的發展使著作快速流通,著作中衍生的角色所附隨的商業價值亦不容小覷,因此,角色要如何透過著作權法取得保護,是屬重要的議題。透過本案例,可知美國實務認為:不具有一致性特徵與可識別性的虛擬角色,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參考資料
106.11 智慧財產權月刊 VOL.227
https://www.tipo.gov.tw/tw/cp-400-646658-eb949-1.html
聖島智慧財產專業團體
https://www.saint-island.com.tw/Tw/News/News_Info.aspx?IT=News_1&CID=266&ID=1735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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