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為什麼全臺每個地方都有不一樣的美X美,商標權人不會控告侵權嗎?
A:在學理上,這種商標有一種專有名詞,叫「弱勢商標」。
我國商標法第18條第1項表明,商標需要有識別性。而識別性的判斷標準,由強到弱分為五個等級:獨創性、任意性、暗示性、描述性、通用性。其中前三者具有先天識別性,一般稱為「強勢商標」;後兩者不具有先天識別性,被稱為「弱勢商標」,原則上不予註冊。而「美X美」就是一個典型例子。
這個故事必須要回朔至約莫35年前,林坤炎先生決定在八德路上開設一家早餐店開始,取名叫「美而美」!剛開始的美而美早餐店販賣平價三明治與漢堡,開張後生意好得不得了,引來很多朋友來詢問開店的事情,於是林坤炎先生決定乾脆就跟自己的兄弟做起了連鎖的生意。
但是,當時林坤炎先生只顧著推廣,卻沒有想到要註冊商標保護自己的品牌,於是突變出現了!1988年,有一個加盟商跑去把當時候市面上所有的早餐店名字,無論是「美而美」或「美又美」等都搶註了,林坤炎原本是美而美始祖,卻瞬間變成侵權者。這下子氣不過,林坤炎與其他早期的合作夥伴一起抗議,自此從90年代開始展開了長達20年的美而美商標戰爭。
互相告來告去的美而美大戰,最終在1994年由最高行政法院判定「美X美」為「弱勢商標」,也就是像「可樂」一樣、只要在可樂二字前面加上品牌名做為區隔便不觸法。就因為如此,當時所有叫做美而美的商家,都只能直接改名,或者是在「美X美」前加字以做為區別。
所以說,商標的維權也是至關重要的呢!像這樣因為疏忽,讓別人搶註自己的品牌,又因為大家相繼模仿而取差不多的名字來當自己早餐店的商號,因而失去識別性,被法院認定為弱勢商標,使得商標權人既無法主張商標權,又不能防止他人使用自己商標,真的很令人惋惜呢。
參考資料:
早餐店怎麼都叫「美而美」?它居然是「弱勢商標」? (mamaclu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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