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專利制度這種「特許」權利,其權利來源為何?
A:有諸多不同學說,以下分述之:
一、 財產權說(自然權利說)
認為發明屬於人之精神創作,依天賦人權的概念,應自屬發明人所有,與其他財產有同等保護地位,故未經權利人同意而使用其發明技術為竊盜行為。惟,本說並非現行實務所採。
二、 報償說
此說認為發明活動是為社會大眾提供服務,理應從社會中得到相當之報酬,是以有必要賦予其權利,使其在一定期間內能獨佔地實施該發明技術。
三、 鼓勵說
此說認為發明人是在預期未來因為其發明可以帶來利益的情形下,而發明新技術、新專利;若無利可圖,則其並不會有發明的意願。是以,賦予發明人專利保護,在於鼓勵其發明,並促進技術的進步。
四、 公開說(契約說)
此說認為給予權利保護是因為發明人願意對社會大眾公開其發明,使大眾能得知新技術;否則社會大眾將不易取得新知,而社會技術水平的提升亦會消耗更多時日。
總上,小編認為不管是哪一個學說,皆認為發明係可以為人民提供福祉與進步,且應給予發明人一定的獎勵與報酬,使其有動力繼續發明新的技術以增進人類福祉。
參考資料: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修訂八版,頁21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https://puripr.pu.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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