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06維權條款「下」

上一篇提到「維權使用」的要件,這篇來說明一下在實務上被廢止註冊的商標權人要如何向法院主張維權使用。
首先,維權使用著重在判斷商標權人有無「真實使用」註冊商標之事實,例如是否為商標權人或被授權人之使用、其實際使用者與註冊商標是否具同一性、是否使用於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範圍內。學者認為真實使用係指須具有實際上之使用,而非象徵性之使用,若僅是為了維持商標註冊的狀態而予以臨時製作,或只是象徵性的使用,則與商標之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並不相符,自然非真實使用。
另外,註冊商標之商品或服務與註冊商標一定要具有同一性,不得放寬解釋成類似性。例如服務提供者所提出之使用證據,應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明其為服務之來源,且實際提供之服務亦須與註冊之指定服務相符,此即為同一性。
實務上曾有商標註冊指定用於「化妝品零售批發」服務,但相關消費者僅會認為商標權人所提供者為芳療服務,而非註冊商標時指定之「化妝品零售批發」服務,因此被法院認為並無真實使用商標而無法主張維權使用。
結論:本案之原告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焦糖哥哥乃親子活動節目及電視育樂節目中之角色人物,得以使消費者識別服務提供者或服務來源為原告,足以符合商標之維權使用要求;惟智慧局認為焦糖哥哥僅節目畫面中,在主持人或演出人臉部旁邊加註之名稱,目的乃介紹演出人員而已,並非作為表彰指定服務來源之標識,法院判決智慧局廢止「焦糖哥哥」商標之註冊有理由。
資料來源:虛構角色商標權與商標使用-月旦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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