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30維權條款「上」

前篇提及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被稱為「維權條款」或「維權使用」,其所須具備要件如下:
1.須符合商標使用之要件
(1)使用人須在從事行銷等商業過程而使用
(2)需有使用商標之行為,即商標法第5條第1項所列之4款行為態樣,有一即足
商標法第5條第1 項規定: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
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
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
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
(3)需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其使用並應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2.商標權人須證明自己之真實使用(或稱真正使用)
(1)商標權人所提出之證據,須足以證明已真正實際使用註冊商標
(2)商標權人之使用須與原註冊指定的商品或服務一致,於此有實務見解稱此概念為「商標維權使用同一性」或「使用同一性」。
認為一定要使用上同一或者同一連結關係;並且強調不能做擴張解釋,否則商標權人就有獨占的可能性存在,也不利於市場上的商業競爭。

資料來源:虛構角色商標權與商標使用-月旦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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