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事實: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先前已將「焦糖哥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指定使用於當時第41類之服務,而後陳嘉行以系爭商標有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之廢止註冊事由,申請廢止其註冊。嗣後,優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智慧局主張維權使用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法第63條第1項第2款:「商標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商標專責機關應依職權或據申請廢止其註冊;…二、無正當事由迄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已滿3年者,得申請廢止其註冊。」實務稱上開條文為維權條款,在運用上並準用同法第57條第3項及參照第5條之解釋為綜合性的判斷,其所具備之要件待下篇詳述。
資料來源:虛構角色商標權與商標使用-月旦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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