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首先註冊商標須具有識別性或區別性的標誌,意即消費者見到此商品或服務即可與之區別他商品及服務。惟商標的形式不僅侷限於logo圖樣,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或是以這些形式的組合所製成者,均屬於商標之範圍。
另外,商標之識別性可區分為先天與後天識別性,前者指消費者原先即能與它品牌或服務相區別;後者則指於市場上使用後,消費者才有與他商品或服務區別之能力。
二、 影視動漫中的角色人物、漫畫角色、藝名均可註冊商標,蓋一般大眾見其logo圖樣即可立刻指名其角色之名稱,實務上哈利波特已有多個美國聯邦商標註冊,此即為影視動漫中角色人物註冊商標的實例;另須注意文字及圖形需分別註冊商標,若僅以文字註冊商標,其商標權不及於圖形部分;反之亦然。
資料來源:虛構角色商標權與商標使用-月旦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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