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爭規定: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商標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著名商標或標章,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著名商標或標章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之情形則不得註冊。上述為著名商標保護審查基準之規定,欲註冊之商標,不能與現有之商標相同或有近似而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或有減損其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否則即不得註冊商標。
實務上,對於何謂「著名商標」之定義向來持有不同見解,有認為其著名程度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亦有認為僅達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程度即屬符合。
然而本次之大法庭裁定後以何種解釋為統一見解?詳見下篇所述。
資料來源:自由時報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424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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