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秘密在於使商業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的資訊不受公開的保障,性質上與著作權有許多重合之處,兩者均屬於智慧財產權的範疇。
二、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款構成要件中所稱之「重製」的定義於現行法上並無明定之定義,而著作權法對於重製則有明確之定義,因此營業秘密法與著作權法之重製定義是否相同,即有疑慮,故有本次研討會之提案。
三、問題爭點在於,透過電腦複製技術取得完全相同的資料,而原始訊號並無減損是否同時屬於營業秘密法以及著作權法所稱之「重製」?
然而營業秘密法之重製是否與著作權法之重製定義相同,詳見下篇之論述。
資料來源:司法院10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刑事訴訟類相關議題」提案及研討結果第1號
靜宜大學智慧財產權專區: http://www.puripr.pu.edu.tw/main.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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