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9【下】我被騙啦!!著作權授權和移轉契約之異同和救濟

Q:【下】我被騙啦!!著作權授權和移轉契約之異同和救濟
上回我們提到,阿誌想的是民法上的代理銷售授權,但阿洋公司卻是要把阿誌的著作財產權整碗端走,這時候阿誌要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呢?
A:依據民法第92條第1項,以其受阿洋公司詐欺為由,撤銷其簽署契約之意思表示(註1)
1. 問題爭點:阿誌被阿洋騙了!:
本案中,阿洋向阿誌詢問,能不能「授權」、「代理銷售」他的自傳電子書,而阿誌心裡想的也是:「喔~他們想賣我的電子書」,並以「授權銷售電子書的權利給阿洋」的想法去簽署了阿洋的文件,因此其並未涉及任何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或授權。
而阿洋雖然跟阿誌說,想幫他賣電子書,但實際上卻是要取得阿誌的著作權,賣實體書!
因此:阿洋不守信用,以「取得著作財產權之讓與」為目的,跟阿誌說要幫他賣電子書,並讓他簽署相關文件主動讓與著作財產權,屬於:以詐欺行為使阿誌限於錯誤,破壞了阿誌的意思自主權!

2.撤銷受詐欺而為的意思表示:
既然阿誌簽署契約書,是因為受阿洋所詐欺,那麼阿誌就能以:「我被騙了啦!我簽署契約的意思表示是被阿洋騙的啦!我要撤銷這個意思表示!」
撤銷之後,契約就不見了,那麼阿洋不只沒辦法做電子書的銷售,其基於契約主張合法的實體書重製銷售也會變成侵犯著作財產權!

小結:把意思表示撤銷掉後,阿洋即失去主張權利的根據了!
綜上所述,阿誌能撤銷掉他簽的契約,讓阿洋沒有主張權利的依據,進而使他的行為(銷售電子書、重製實體書等行為)變成侵權行為!進而主張損害賠償!




註1:本結論節錄自:陳忠五 意思表示「不合致」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區別——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440號判決(藝術家簽署授權同意書案)簡析 台灣法律人,9期,2022年3月,173-1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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