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08 發明完了,申請的專利權是誰的?

Q:發明完了,申請的專利權是誰的?

顧教授是晉宜大學航空工程學系的教授,致力於發展更輕便小巧、穩定的四旋翼無人機。某天他在學校的研究室中終於突破,發明出了市面上體積最小但卻能繼續維持飛行穩定的無人機,那麼把這個發明拿去申請專利後,顧教授仍然是專利權人嗎?


A:需視有無成立特定的契約關係和發明期間!

1. 如果和學校成立僱傭關係:未特別約定時,需視發明是否為職務上發明

依據專利法第7條1項,受雇人(教授)於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學校)。同法第8條1項本文,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的發明,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於受雇人。

如上所述,若顧教授和學校成立了僱傭關係,並且是在執行學校職務期間完成發明,那麼專利法傾向於保護學校,讓學校能取得該專利和申請的權利,只是顧教授可以依同條第四項,主張姓名表示權。

但若是非職務上發明,則權利歸屬於顧教授,只是如果顧教授有利用學校資源來完成這個發明,那晉宜大學能在支付合理報酬後主張使用該專利。(第8條1項但書參)

2. 如果是基於產學合作計劃案和產業成立聘用關係:

依據同法第7條3項規定,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於未特別約定的前提下,原則屬於出資人(產業、資方),但顧教授能主張姓名表示權。



小結:不論聘用還是僱傭,最重要的是契約特別約定!

上面我們所提到的,都是專利法在雙方未約定的前提下所做出的分配,因此不論僱傭還是聘用,雙方都能依契約為不同於法規的約定,因此顧教授如果想要保護自己的發明,可以和學校、資方約定:不論職務上、非職務上發明,權利人皆為發明人。

只是校方、資方願不願意接受這樣的約定,就是顧教授議約能力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