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彩虹之爭【上】——彩虹眷村的彩繪是誰的?
今年七月底,台中知名景點「彩虹眷村」之彩繪牆面,遭管理、經營之文創公司破壞,而市府主張:彩繪牆面歸市府所有,而文創公司則主張:塗漆部分是本公司創作!哪一方的主張有道理呢?
A:須先區分:所有權和著作權是兩回事!而彩繪的所有權歸屬於台中市政府、著作權歸屬於彩虹爺爺!
1. 所有權部分:
依照民法第811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該動產之所有權。
如果以彩虹眷村的案例來看:
眷村這些房屋屬於不動產,並且由台中市政府所有,彩虹爺爺或文創公司在這些房屋的牆面上以油漆作畫,屬於:「使油漆附合於眷村房
屋牆面上」之添附行為。
因此這些附合、固著於牆面上的油漆,所有權歸屬台中市政府所有。
2. 著作權部分: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權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也就是說:「誰創作,誰就是著作權人」。
彩虹爺爺在市政府所有的不動產上彩繪,雖然所有權不是他的,但!
著作權本身是一種無形的權利,他所要保護的是無形的智慧成果表達(例如:我們都知道蒙娜麗莎是達文西畫的,因此著作權人是達文西,但目前的所有權人為法國政府、受藏於巴黎羅浮宮!)
而彩繪所表現出來的藝術價值展現,才是著作權所想要保護的!因此就算彩繪的媒介:牆壁和油漆都不屬於彩虹爺爺所有,就彩繪本身所表現出來的藝術價值,也足以使這些彩繪被當作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保護!
小結:
彩繪的著作權歸屬於創作人彩虹爺爺!而所有權歸屬於台中市政府!而這樣的結論會帶來什麼影響呢?且待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