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5-10 電腦軟體、遊戲軟體能出租嗎?

Q:電腦軟體、遊戲軟體能出租嗎?
阿佩很喜歡日本高人氣角色:角落生物,某天他發現,Switch上竟然有角落生物的遊戲,於是他就跑到遊戲店想跟老闆阿尼租一片來玩看看,想不到被老闆厲聲喝斥:「遊戲片是不能租的呀孩子!乖乖掏錢買吧!」請問阿尼老闆說得對嗎?

A:依據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老闆說得對!
上回我們提到,原則上,出租權權歸屬於著作財產權人,例外因著作受買賣影響,而使出租權耗盡,使買受人(買家、買的人)或其他後手(二手、三手)能合法進行出租。
但例外中還有例外!依據著作權法第60條第1項但書的規定,如果是錄音、電腦程式著作,不會因為第一次的買賣而權利耗盡!也就是說,錄音、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就算已經被我買下來了,我還是不能拿去出租!因為出租權仍然專屬於著作財產權人!而這又是為什麼呢?
因為基於國際條約,國際上的大家都認為錄音和電腦程式著作實在是太容易進行重製、複製了,如果能出租,可能導致盜版橫行,我根本不用買,我就租一片回來自己拷貝就好了嘛!這會導致業者的損失過大,因此立法者才明文將錄音、軟體重製物的重製物(軟體它是一個著作,燒到光碟裡是一個重製的行為,把光碟買回來再拷貝,就是把軟體的重製物再重製出一個新的。),再例外的排除於例外規定,使著作財產權人能依據著作權法第29條第1項之規定,專有著作的完整出租權。
綜上,能出租該遊戲片的,僅有著作財產權人,也就是遊戲片的開發公司。因此除非阿佩能找到遊戲公司請求承租遊戲片,否則阿佩就只能買全新或二手遊戲片才能達到進入角落生物世界的目的了。
原則:著作權人有專屬的出租權。
例外:合法買賣著作重製物,因權利耗盡,例外取得出租權。
例外的例外:原本會因為權利耗盡取得出租權,但他好重製,再將它排除例外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