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2 把喜歡的明星做成相片小卡販售,會侵犯著作權嗎?

Q:把喜歡的明星做成 相片小卡販售,會侵犯著作權嗎?
小美是個哈日族,特別喜歡越老越有成熟男人韻味的木村拓哉。因為實在太喜歡了,小美的興趣就是到木村拓哉的IG、FB搜集他的照片,並且把搜集的照片列印下來,製作成精緻的相片小卡,貼滿自己的房間,以表達他對木村拓哉桑的愛慕。另外也會「分享」給其他愛好者(P.S:拿到網路上賣)。但是,這些行為是否有侵犯著作權或其他權利的可能性呢?
A:
一、這些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中所保護的著作呢?
依據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項所規定的一到十款,我們得知著作權法中著作類型有哪些,而木村拓哉在IG、FB的照片,本質上都是攝影相片,屬於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的攝影著作!
二、小美把這些照片列印下來以及銷售的行為,會不會侵害到該攝影著作的著作權呢?
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了「重製」。只要未獲授權,將他人著作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暫時之重製作品,都屬本款所謂的重製!小美將照片影印下來做成小卡,就涉及了以印刷的方式進行重製!所以小美構成所謂的重製行為。據此,小美重製的行為,已經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罪。另外小美將照片銷售的行為,也觸犯了著作權法同條第2項之罪!可能因此而受到刑事追訴!

資料來源:
我販賣自己繪製的Q版明星商品,會侵犯肖像權嗎?: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2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