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1-02 製作「微電影」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哪些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Q:製作「微電影」的過程中,可能涉及哪些著作財產權之利用行為?

A:在創作「微電影」的過程中,若有利用音樂,常會涉及「音樂著作」及「錄音著作」利用之問題。而製作影片和推廣影片等乃不同階段,涉及的著作財產權利用行為亦為不同,介紹如下:
一、收錄他人音樂作為影片的片頭、片尾或背景音樂:
(一)涉及音樂著作與錄音著作之「重製」行為(著作權法第22條):
1.藉由自行演奏或演唱的方式將他人音樂的旋律,作為影片的背景音樂,會有「音樂著作」中「詞」或「曲」之重製問題。
2.而若使用市面上唱片公司已錄製好的演奏版本或歌手演唱的版本,除了涉及「音樂著作」中「詞」和「曲」的重製外,還涉及了「錄音著作」的重製。
二、將上述製作完成的影片,透過電視媒體、影音網路平台向公眾播放:
(一)由電視媒體播放「微電影」:涉及到音樂著作和錄音著作的「公開播送」(著作權法第24條)。
(二)由YouTube、Facebook等網路影音平台播放「微電影」:除了涉及到音樂著作和錄音著作的「重製」外,亦涉及了「公開傳輸」的利用行為(著作權法第22條和第26條之1)。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71-859086-27928-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