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05 出資聘請講師演講時,主辦方現場希望錄音、錄影或製作講稿,是否需要取得講師的同意?

Q:出資聘請講師演講時,主辦方現場希望錄音、錄影或製作講稿,是否需要取得講師的同意?

A:演講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著作,是以,若講師為主辦單位以外的人員,且係專門為了主辦單位邀請進行著作的創作,屬於著作權法「出資聘人完成著作」的類型,按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可知,倘若「演講」的著作權相關事宜,主辦單位沒有和講師另行約定時,「演講」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均為講師所有,不過,依第12條第3項規定,主辦單位作為「出資人」,得利用該「演講」,而利用之範圍,條文上沒有特別規定,解釋上,應依據雙方之間的契約目的來解釋。但如果是講師原本就有既定的演講內容,不是專門為了主辦單位邀請所創作,則不適用第12條之規定,僅能要求講師簽署授權契約,同意主辦單位利用其演講內容。
在一般聘請他人演講的情況,主要是對於現場的聽眾進行講說,現場的錄音或錄影是非必要行為,而「演講」係講師的著作,若未事先取得講師的同意而錄音或錄影,屬於著作的「重製」行為,所以講師可以拒絕主辦單位錄音或錄影。若是主辦單位有錄音或錄影的需求,在邀請講師時,先行說明現場需要錄音或錄影,讓講師決定是否接受邀請,或提供給講師簽署所擬具的授權同意書稿件,亦可讓講師於事前知悉著作可能被利用。
即使主辦單位已取得講師的同意進行錄音或錄影,「演講」的錄音和錄影仍屬講師的著作權所及,非主辦單位所獨立擁有著作權的錄音或視聽著作,若將錄音或錄影作為保存目的以外的利用時,則須取得講師就後續利用的同意。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五)研究活動篇-8: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600-a8815-1.html#p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