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21 歌曲《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是否「重製」和「改作」(俗稱「抄襲」)西洋經典老歌《Reality》以及鋼琴曲《自由が丘》?

Q:勇奪2020年第57屆金馬獎最佳原創電影歌曲和2021年第32屆金曲獎年度歌曲獎殊榮的《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是否「重製」和「改作」(俗稱「抄襲」,下文以抄襲稱呼)西洋經典老歌《Reality》以及鋼琴曲《自由が丘》?

A:是否抄襲,法律層面而言,會從「實質相似」(像不像)與「接觸」二個角度加以審視。
首先,以「實質相似」來觀察,實質相似係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中就「質」(重要部分)和「量」(程度、比例)進行判斷,《刻在我心底的名字》是否足以構成抄襲,雖然與《Reality》和《自由が丘》在副歌的部分有一定的相似度(質),但以整首歌作為標準進行比對的話(量),可能又會有不同的看法,是以,這界線如何決斷並沒有一定的標準。
其次,「接觸」,係指有無聆聽過他人的作品,但不能排除兩個人在未曾「接觸」過對方作品的前提下,分別獨立創作出相似的作品的可能,此即「平行創作」,這種情形,兩作品的著作權各自獨立存在,無相互侵權的問題。認同《Reality》被抄襲的人或許會強調該歌曲如此著名,音樂業界人士曾接觸過該作品的可能性高,然而,反對的人則認為《刻在我心底的名字》詞曲作者很年輕,其成長的時代與該歌曲有一定差距,未必有接觸過。而《自由が丘》屬於較新的作品,但在判斷《刻在我心底的名字》詞曲作者是否有接觸過《自由が丘》,還需要更多證據來佐證。在我國實務上認定「接觸」與否,不限於以證據證明作者有「直接接觸」他人作品,還可以從間接角度作為輔助觀察,例如,當被控侵權人和著作權人的著作「明顯近似」至足以合理排除被控侵權人有獨立創作的可能性時,可不必考量是否有其他接觸的證據,即直接「推定」被控侵權人「曾接觸」著作權人的著作,著作權人不需另行舉證。

資料來源:法律白話文運動:https://plainlaw.me/2021/09/10/plainlaw-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