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若一位學生甲和同學乙各司其職一起完成了一著作,該共同著作之著作權應歸屬於誰?
A: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著作人」之定義為「創作著作之人」,又同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依著作權法規定的原則,著作權應由實際上創作著作之人所享有。
如同學乙只是提供觀念的指導或修改的建議,著作乃學生甲自己創作,融合各方意見進行調整所完成,吸收他人意見而轉化成自己的表達時,其可維持獨立著作人之身份,學生甲即為著作人,依法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若學生甲創作著作時,同學乙不只提供觀念的指導或修改的建議,更有進一步參與創作過程,雙方各自創作之部分不能分離利用,該著作屬於著作權法第8條規定之「共同著作」,由學生甲和同學乙共同享有該著作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倘若學生甲僅係資料蒐集或問題討論,而是由同學乙自行進行實際創作時,則因為只有同學乙是實際從事創作的人,所以著作權歸屬於同學乙。
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著作權法保護著作之表達,而不保護表達之概念或思想,故未實際參與著作之創作,並非著作之著作人。參與著作的創作始能成為共同著作人,僅提供想法者,不屬之。「著作」要受到保護必須「固著」在「載體」上,例如將想法記錄在紙上、記憶體、硬碟等載體上,單單想法是不足以受到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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