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利用電腦繪圖軟體修改從網路上抓取的風景照片,並在網路上張貼,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權人同意?
A: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規定,合理使用判斷之基準為,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如果是為非營利之目的,利用電腦繪圖軟體加以選取和修改他人的數位照片中的少部分元素,來作為自己創作的一小部分,其僅係利用少部分他人著作,且對他人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有限,有構成合理使用之可能;但若只是簡單地利用電腦繪圖軟體把他人的數位照片以指令的方式,進行美術效果,雖然外觀上看起來有相當程度的改變,但整體構圖卻無特別的變化,真正有改變的部分是電腦所執行,因此,在創作者有新的創意投入的情形,應認為是「改作」行為,沒有創意投入的情形,則應認為是「重製」行為。
著作權法第6條規定,改作行為本身具有獨立的創意,即可使得改作成果成為「改作著作」,以獨立的著作加以保護,但並非代表「改作著作」可以由其著作權人任意利用。
依據著作權法第28條規定,改作行為沒有得到原著作著作權人的同意,仍然會侵害原著作的著作權。若是在沒有得到原著作著作權人的同意下進行改作,將改作之後的成果在網路上張貼,還會另外涉及公開傳輸權的問題(著作權法第26條之1規定)。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四)網路篇-5: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98-41b7d-1.html#p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