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0 學校的社團所舉辦的招生活動和成果展等,在校園內進行演出時,需要模仿或依據現有的舞蹈、劇本等著作(例如,蔡依林的《舞孃》),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同意?

Q:學校的社團所舉辦的招生活動、舞展、戲劇展和成果展等,在校園內進行演出時,需要模仿或依據現有的舞蹈、劇本等著作(例如,蔡依林的《舞孃》),是否需要取得著作權人授權同意?

A: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9款對「公開演出」有明文之規定,而同法第26條可以知道語文(例如劇本)、音樂(例如詞、曲)、戲劇和舞蹈著作,著作人就現場表演有公開演出權,但錄音著作的著作人僅有「報酬請求權」,不能向他人主張侵害其公開演出權。然而著作權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該條之要件有:
1. 必須是「非以營利為目的」
2. 必須「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3. 必須「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4. 必須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5. 必須是在「特定活動中」
符合以上要件,即為著作權法第55條之合理使用,如果其中一項要件不符合,則除另外依同法第65條第2項各款基準綜合判斷認為屬於合理使用的情形之外,應該都要得到各該著作權人的授權。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六)教學活動篇-12: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603-5505e-1.html#p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