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30 學校師生在社群網站上利用筆名發表一篇文章,該文章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Q:利用筆名在社群網站上發表一篇文章,該文章能否享有著作權?

A:一般而言,習慣在網路上活動的人,張貼隨興、非計畫性的貼文時,通常會以慣用暱稱或登錄帳號為名發表文章,但是,不同網站使用相同暱稱的人,不一定是同一個人,而利用筆名的話,也會常常發現同一個網站中,很多人即使帳號不同,卻都使用相同的筆者或暱稱,依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條文中所稱的「別名」,可以包含帳號、暱稱、筆名等。
由此可知,倘若自己常用的帳號或暱稱,成為眾所周知的名稱,即可享受著作權法有關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人推定的保護,但若自己的筆名還未達到眾所周知的程度,就無法享受法律的推定效果,這時候,一定要留存證明自己是著作權人且為獨立創作的資料,否則如果遇到著作權法相關紛爭時,很難主張自己的權利。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 (四)網路篇-3:https://www.tipo.gov.tw/tw/cp-180-219598-41b7d-1.html#p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