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在著作權保護期間,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著作,謂之「孤兒著作」,而在民國110年3月11日修正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對於利用孤兒著作產生什麼影響?
A: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利用人為製作文化創意產品,已盡一切努力,就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致無法取得授權時,經向著作權專責機關釋明無法取得授權之情形,且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經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於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上述孤兒著作之法條,係為了促進著作之利用及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
而於民國110年3月11日修正之「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修正內容為:
一、將公開尋找孤兒著作的等待回應時間由30日大幅縮短為10日(第3條第3項第2款);
二、增加本局網站作為公開尋找著作財產權人之登載管道(第3條第3項第2款);
三、如不知欲利用著作之名稱時得免予記載等(申請書:第3條第1項第3款但書;登載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開:第3條第4項第3款但書),以提升產業對利用孤兒著作的便利性與增加刊登查詢管道,讓申請利用孤兒著作許可授權之程序更加便捷。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主題網:https://topic.tipo.gov.tw/copyright-tw/cp-434-888236-c13fd-3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