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學生如果在報告裡引用他人之著作或報導而未得到著作權人的書面同意,是否會侵害到該著作權人的權利?
A:引用是節錄他人的著作作為自己著作的引證、註釋或說明之用,係一種部分重製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出於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的著作,不須徵求著作權人的同意,但須明示出處。如非出於報導、評論、教學或研究等目的而引用,又不符合其他合理使用的情形,因重製是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仍然要徵求其同意或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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