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吉卜力劇照改作變成梗圖,只要梗圖夠爆笑是否就絕對受到著作權法保障,而不受任何限制?而得以隨便P圖製作梗圖?
A: 吉卜力工作室開放其知名著作之400張劇照供大眾在常識範圍內使用,因為吉卜力之友善開放,也造成了吉卜力爆笑梗圖之熱潮,民間甚至有第一屆吉卜力梗圖大賽之產生,惟常識範圍內之使用畢竟還是著作權授權使用之性質,著作財產權仍係歸屬吉卜力工作室,ㄧ般而言要使用他人著作要得到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才得使用,故原則上如未經著作權人之授權,是不得任意改作、使用、加文字的,故並不是夠爆笑就可以任意改作他人著作而不受任何限制,又吉卜力常識範圍內之使用,係指不得做為營利使用(不得註明p圖者姓名)且不得有毀謗、歪曲原作之不當改作行為(不得有諷刺謾罵原作之感),那至於梗圖之合理改作之限制,如同上述,又合理範圍內改作之梗圖例如花蓮地檢署運用吉卜力劇照以詼諧易懂之圖文宣導反詐騙、反毒、反酒駕等,運用很符合情境之動畫場景,加上文字輔佐,運用想像力把圖文合而為一,具體化文字之寓意,使人印象深刻進而使宣導更有成效,即符合非有營利意圖以及非有毀謗、歪曲原作之意圖,而係合法之二次創作。
資料來源: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328/49027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