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吉卜力工作室400張知名著作劇照,友善的表示開放社會大眾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是以任何人主觀的常識範圍內皆可隨便使用嗎?
A: 吉卜力工作室開放大眾利用其著作,應認係著作權授權使用之性質,著作財產權仍係吉卜力工作室所有,原則上商業用著作授權之範圍可想而知係相當狹隘,惟吉卜力這次有限制下之開放使用,雖監製的鈴木敏夫先生曾友善的說過,好的作品就是要有人看到、聽到、觀賞到,否則作品本身是沒有意義的,要讓大家看到才能讓世界上的人們喜歡這個作品,但並不代表人們可以無限制的使用,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只是寬鬆一點的著作權授權,其概念類似於合理使用,因為吉卜力工作室仍有其營利之市場,故常識範圍內之合理使用不得用於商業用途,但如係輕微的利用行為,或是二次創作或是爆笑梗圖,只要非有毀謗、歪曲、貶低甚至人身攻擊之利用情形,應該都不會有問題,且亦應標明出處,輕微的利用包括做為部落格之頭像,或做為視訊會議之背景或是做為一些活動之宣傳,只要非以營利為目的且僅做輕度使用,最重要的是要非有毀謗、扭曲原作之情形,即不得有著作權法上不當改作之情形,只要是能讓人回想起那些作品的點點滴滴的改作或利用行為,可能都可以被認定為係常識範圍內自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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