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6 按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明文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受雇人即受聘人是否包括公務員?又政府機關利用公務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否須得該公務員之同意?

Q:按著作權法第11條規定明文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受雇人即受聘人是否包括公務員?又政府機關利用公務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是否須得該公務員之同意?

A:按著作權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明文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故何人係著作人、誰享有著作財產權關於著作權法第11條1、2項規定之適用,於公務員亦有適用,故公務員之身分與一般受雇於企業或團體的勞工員工一樣,如係公務員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且與其受雇任職之機關並無特別約定著作人為該任職機關,則以該公務員為著作人,但由受雇任職之機關享有著作財產權,以利達成勞雇間之契約目的,即一方給付報酬並他方完成著作之目的,又是否須得公務員同意而得以利用該著作,又可分為二種情形,一為因雙方特別約定任職機關為著作人且著作財產權亦歸屬任職機關,皆歸屬任職機關,故任職機關當然不須要取得該公務員之同意,二為雙方無特別約定故公務員為著作人但著作財產權仍歸屬任職機關,雖著作人格權屬於公務員,但基於政府機關公益色彩濃厚為方便機關或人民使用而從事公益目的,故特別限縮公務員之公開發表權及姓名表示權,故其實只要非以毀謗或歪曲該著作之目的而為使用,任職機關仍然不須要取得公務員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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