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空中英語傳教士與空中英語教室,兩者對比看看,何謂戲謔仿作,又如欲以戲謔仿作加以對抗防禦,那戲謔仿作的要件又是如何呢?
A:著作權法上有戲謔仿作,又商標法上法院亦有判決承認之,其實並不是只要二者拿起來比比看,有感到具有戲謔、好笑之感就該當戲謔仿作,戲謔仿作除了須要有戲謔諷刺之感即指有與原創作對比矛盾之性質,亦即二商標之訊息須傳達須有所差異,且消費者須可清晰的分辨二商標,而不會有產生混淆之風險存在,又畢竟戲謔仿作係在犧牲他人所得主張之權利,而對原商標權人做了限制,強迫其做出犧牲,因此既然定性為犧牲,故戲謔仿作最重要之要件即為須係為保護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之必要性,故戲謔仿作應做嚴格之審查,本案空中英語傳教士雖與原商標有所不同,惟字體與配色仍有一定程度之相似,普通人並非一定能清晰分辨,且於最重要之要件戲謔仿作須有重要公共利益之保護,才能迫使犧牲原商標權人之商標權利,而本案亦非為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故是否能主張戲謔仿作就更有疑義了。
資料來源:法操FOL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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