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論學校師生雖曾參考他人著作,如該著作有顯著差異以及原創性,則學校師生應如何為抗辯之主張?
A: 本案學校之師生得以其所為係平行之獨立創作,而予以抗辯重製嫌疑之認定,所謂獨立著作乃係指創作人為創作時,並未有曾接觸他人著作之情形,而係創作時從無到有,無中生有之過程中係獨立完成而未抄襲他人先行之著作,惟實務上曾有見解認為於本案之情形,即如果雖曾參考他人著作,但是其參考過後所為之創作如與他人先行之著作於客觀上已屬可以明確地加以區別,而得以知悉2者之間是有區別的,而並非僅有細微之差異而於本質上仍屬抄襲,且具有原創性者,則屬於獨立創作而得以受到著作權法之保障,故現實上在未有任何直接接觸而同時、平行的以相同之概念為創作之情形仍係有可能發生的,且就算曾有接觸,只要客觀上一般人一望即知係有區別而眾所周知並且亦具有原創性即已具有非原著作內容之精神與表達,則屬獨立創作,而得以以之作為抗辯之事由,故師生於創作時應保留創作進程之發展與創作發展之時間點等相關紀錄,予以證明未有接觸或者證明具原創性以及客觀之明顯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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