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學校師生在日常生活中常聽到抄襲之名詞,抄襲在法律的世界裡稱之為重製,那重製之實質近似要件要如何去認定呢?
A:法律上之重製有2個要件,一為接觸,二為實質近似,按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5款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亦即將他人之作品重新予以製作,又實質近似係指只要關鍵表達方式相同即屬重製,亦即就算2作品間有一點不相同,但是按照智慧財產法院100年度刑智上訴字第39號判決所提及之判斷意旨,只要表達方式之呈現型態、安排結構、基本構圖、輪廓走向,會讓一般人能夠認的出來或感覺得出來是相同的,即可認為和於實質近似之要件,只要作品之呈現型態乃從甚麼角度去呈現以及基本構圖以及輪廓走向以及作品整體之安排結構,在一般不特定之人有接近一望即知之相似,即可認為和於實質近似之要件,而有很高的可能會構成重製之侵害。
資料來源:法律白話文:
https://plainlaw.me/2014/10/24/idea_expression_dichoto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