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4-09 經紀公司拿創作者原創之主角名稱去申請註冊商標權,進而發生大師自己使用原創插畫主角之頭像和簽名,卻被控違反商標法之荒謬情形,是有可能發生的嗎?

Q:鬧一波大師自己創作的插畫角色,由大師自己使用收益看似再合理不過,但經紀公司卻可以拿創作者原創之主角名稱去申請註冊商標權,進而發生大師自己使用原創插畫主角之頭像和簽名,卻被控違反商標法之荒謬情形,是有可能發生的嗎?

A: 現代社會,有很多學生從事創作,而創作要走紅往往少不了經濟公司在管理、宣傳之幫助,故如何避免如同本案亂簽契約進而導致自己的權利被經紀公司綁住則成為重要之課題,而這一綁通常都是十年,其實是相當折磨的,故應先找律師一同審核、檢查契約,才能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又本案經紀公司主張大師自己違規在影音頻道上使用「鬧一波大師的頭像和簽名」,違反商標法,因為經紀公司已經跟創作者(大師)簽定商權歸公司所有之契約,按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5款之規定商標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專利權或其他權利者,不得註冊,看似經紀公司不得註冊大師商標,故上述情形不可能發生,但是,商標法第30條的1項第15款之但書有明文規定,如經創作者同意申請註冊者,該同意也就是上述所簽定之商標權歸公司所有之契約,不在此限,故應認經濟公司仍得申請註冊,故進而發生自己被自己告的荒謬情形,其實是有可能發生的。前述商標歸公司之契約內容也就是經紀公司申請商標(本件商標註冊號:商標01776425)時,有經過創作者(大師)同意。

資料來源:智財散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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