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9 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職務上著作「以公司為著作人」和「以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法律效果有無不同?

Q:公司與員工約定員工職務上著作「以公司為著作人」和「以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法律效果有何不同?

A:著作人指創作著作的人,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著作權法另有規定者,則依照該規定。換言之,原則上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但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或出資聘用著作的特殊情況,著作權法也會做特別規定。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的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著作權人則指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人。原則上著作人在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但在依職務完成著作時,著作權法特別做了例外的規定,著作人可能只有著作人格權,未必享有著作財產權。

依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公司雇用的員工在職務上完成的著作,如果雙方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都由公司享有。如果雙方並未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時著作人是員工,享有著作人格權,而公司則享有著作財產權,不過在這種未約定著作人情況下,如果公司和員工雙方特別約定著作財產權由員工享有的話,則依照雙方約定,著作人是員工,享有著作人格權,同時也享有著作財產權。

也就是說,約定以公司為著作人時,公司享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未約定著作人時若約定以公司為著作財產權人,此時員工為著作人,惟僅享有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則歸公司享有。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7194&CtUnit=3592&BaseDSD=7&mp=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