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19 教師因教學需要,於課堂中播放視聽著作,是否侵害著作權?

Q:教師因教學需要,於課堂中播放視聽著作,是否侵害著作權?

A:依智財局之說明,上述情況屬於對於特定多數人公開上映行為。一般來說,坊間許多影片的光碟或錄影帶發行公司或代理公司,通常會發行「公播版」或專供學校使用之「教育版」,授權得在學校公開上映,教師如利用這些影片在課堂上播放,自屬合法。如教師欲在課堂上播放之影片非屬「公播版」或「教育版」,而為僅供個人家庭內觀賞之家用版,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否則必須合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之規定,以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若基於非營利的教育目的,播放的影片與課程內容相關,而且所利用的質與量占被利用原著作的比例低,其利用結果對於影片的市場不會造成「市場替代」的效應,可依著作權法第52條之規定引用部分影片,作為教材的內容而在課堂上播放,不必取得授權。至於到底用多少才算是合理範圍,須依具體個案判斷。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https://is.gd/F0GV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