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3 商業利益保衛戰,營業秘密?專利權?

Q:當企業握有一項發明或創作時,究竟應該以營業秘密或專利權作為保護手段呢?

A:若以營業秘密保護之,營業秘密是在一群少數人中才知道的企業機密,如可口可樂即為適例。只要別人是以正當的方法,譬如用自行研發的方法,去得知秘密、發展技術,法律就不保障營業秘密所有人去禁止別人利用該營業祕密,否則該營業秘密的保護將直到天長地久。

若以專利的方式保護之,專利權人雖享有法律上於其專利權利期間排他性的保障,但同時必須要公開分享其發明與創作的內容,只要罹於權利期間後,他人將可以實施該發明。且申請專利後遭到主管機關駁回,依規定將在申請日起算18個月後被公開。所以申請人必須考量申請專利後不論最後是否有無獲得專利,均將在一定期間後,允許其他人實施該發明。

綜上,當企業手中握有一項發明或創作時,其未來經濟時效的久長,係評估該發明或創作,究竟要以何種方式保護的重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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