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6 藥品仿單(藥品說明書)之著作權爭議

Q:過去曾發生製藥原廠主張學名藥之藥品仿單(藥品說明書),侵害原廠藥品仿單著作權的爭議。為何學名藥仿單會發生著作權侵害的問題呢?學說與實務又是如何看待該爭議呢?

A:學名藥若要取得藥品許可證,則須向衛生署提出申請,並依照藥事法授權的「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監視藥品之學名藥仿單,應依已核准之首家仿單核定方式記載;非監視藥品應依原廠仿單據實翻譯」製作仿單。從而,將使學名藥藥廠與原廠的仿單近似或相同。若是允許原廠主張仿單著作權,原廠即便已經不再享有藥品專利權期間保護,仍可以著作權對抗學名藥的上市,恐影響消費者之利益。

對此,學說上認為這種情況適用「思想與表達合併原則」,因藥品說明的方式極其有限,縱使學名藥仿單表達方式相同或相近,此為同一思想表達有限的必然結果,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實務見解認為學名藥仿單,係依法翻譯自原廠仿單,以供衛福部審核是否發給藥品許可證,而未附隨於學名藥藥品銷售,依照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所為合理使用之範圍,且係依法令為之,並非不法,自無構成侵害原廠藥之著作權。

資料來源:
謝銘洋,智慧財產權法,2011年,頁1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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