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4 違反營業秘密法 離職員工遭起訴

Q:江姓男子自甲公司離職後,轉至競爭對手乙公司任職,且違反與甲公司的保密協定將機密資料重製、使用、洩漏給乙公司。

A:營業秘密法第10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江姓男子未遵守保密協定,擅自重製、使用、洩漏營業秘密予他人,自屬營業秘密法第10條第1項第4款所規範,侵害營業秘密的行為。

提醒各位同學就職時務必注意公司內部資料的保密性,以免面臨相關之民、刑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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