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王姓設計師主張國立故宮博物院,於2015年販售的牡丹別針侵害其設計專利(專利號D103884,申請日2004/01/14,權利終止日2016/01/13,設計專利權保護期限為12年)。
故宮表示:「若未經判決逕自道歉,合作開發廠商責任在哪?我們擔心這樣的道歉真的太廉價了。」
有了專利就能高枕無憂嗎?有沒有可能會被舉發撤銷呢?
A: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
「設計雖無前項各款所列情事,但為其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藝易於思及時,仍不得取得設計專利。」
按專利法第122條第2項的規定,若設計若在該領域當中,是一般設計師於該專利申請前都很容易設計出來的,則欠缺創作性。那麼就不應給予該產品設計專利的保護,倘發現有應不予專利情事者,得依專利法規定向專利專責機構提起舉發。
本案王姓設計師雖取得牡丹別針的專利,但其所設計的牡丹別針其實也是參考大自然的植物所設計而來,因此可能會使得該專利欠缺創作性,而有被舉發撤銷的風險。
本案設計師可能因為能夠主張專利保護的時間有限(剩下約一年左右),再者設計師可能也不願意冒著被舉發撤銷的風險等原因,所以本案最終並沒有進入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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