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國際知名G牌公司大量使用經典條紋的設計,並取得多個商標。
日前,G牌公司向某美國F牌公司提起訴訟,要求F牌公司禁止販售具有「藍-紅-藍條紋或綠-紅-綠顏色條紋款式」經典條紋的服裝。
F牌公司也隨之向法院提起訴訟,其主張該條紋圖案不應該成為G牌公司的商標。
請問顏色是否可以成為商標呢?
A:商標法第18條:
「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
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
我國商標法第18條規定,顏色若具有識別性可以成為商標。但顏色通常被認為是裝飾性質,故單純的顏色因為不具有識別性並無法成為商標,除非在顏色的選擇上或比例配置上具有獨特性,使其取得後天識別性。將使消費者透過顏色的呈現,就可以聯想到該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即可獲得註冊。
若G牌公司若要維持商標存在,必須要說服主管機關,該顏色條紋具有先天識別性,亦即讓消費者從肉眼觀察,就可以知道該產品出自於G牌;否則,G牌則需要舉證消費者在長久以來廣告的傳達下,已經可以辨明商品來源時,而取得後天識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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