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挑戰」、「最強」這兩個詞在前陣子引發熱議,因為日本藝術家野村一晟(Issei Nomura)設計印有該字詞的海報只要 180 度翻轉,就變成「勝利」、「戰場」兩種含義,讓大家欣賞到「雙向圖」的精采藝術性。不過,近日有台灣網友卻發現捷運站附近,有人擅自將藝術家的作品印製成紅包販售。不過,若是盜用外國人作品,台灣的著作權法也會保障原創作者嗎?
A:我國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該組織「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規定要求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國民著作,則依著作權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我國與WTO現有全體會員體建立著作權互惠保護關係,WTO所有會員體國民之著作均可受保護。
在TRIPS中揭示了兩項重要的國際智慧財產權保護基本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national treatment),即對於其他會員體國民之智慧財產權保護不得低於本國人所得享有之保護。
2、「最惠國待遇(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會員體給予任一其他會員體人民之任何關於智慧財產保護方面之利益、優惠、特權或豁免權,應立即且無條件地給予所有其他會員體人民。
所以即便沒有在台灣發表的日本著作,仍然受到我國的著作權保障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