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著作權法第55條:「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開學季的時候,校長打扮成皮卡丘是否侵權?必須判斷該行為是否為著作權法第55條所載的合理使用,也就是說該行為並非以營利為目的、也非經常性(僅在開學季)、沒有收取家長學生的費用、沒有給予校長扮演的報酬。
但是,如果將皮卡丘印製在宣傳海報上,就有可能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無法主張合理使用!
相關新聞報導: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609110040-1.aspx